「背景材料」
某市高等专科学校因为在校学生的增加,决定建设一座学生宿舍楼,通过招标,该高等专科学校选择了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单位推行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也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2025年3月15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申请 书,觉得符合条件,于2025年4月十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图设计出现问题,一直未开工,于是办理了延期开工申请,直到2025年8月十日才开 工。
施工中A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存在很多电力管线,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要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
「问题」
1.《中国建筑法》规定,拥有什么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什么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025年8月10 E1开工是不是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何?
3.《中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什么禁止性规定?
4.依据《中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考试知识点」
《中国建筑法》的有关内容。
「要素剖析」
1.背景材料中如连续出现日期,考生就应该剖析其内容对时间的约束性。
2.本题不必考虑签订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过程中是不是妥当。
「参考答案」
1.《中国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拥有的条件是: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获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需要;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障工程水平和安全的具体手段;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是: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理由:由建设单位申请。
2025年4月十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025年8月十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理由:《中国建筑法》规定,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超越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本案例中的延迟开工未超越6个月。
3.《中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
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别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禁止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禁止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它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毁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025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对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大用途。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什么工程需要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进行现场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需要施工单位打造的规章规范有什么?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拟定的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建筑法》拟定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需要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工程有: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工程。
2.施工单位应打造的规章规范有:
安全生产责任规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
安全生产规章规范;
安全生产操作步骤。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拟定的依据是:
《中国建筑法》;
《中国安全生产法》。
某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丙级,有正式在职工程技术和管理职员6人,其中3人有中级职称,其余为初级职称或无职称者。该监理单位通过熟人关系获得 一幢26层综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双方所签监理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支付监理人报酬为80万元 人民币。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以本单位工程部职员参加监理进行合作监理为由,使监理单位又给建设单位回扣人民币10万元。在监理过程中,因为监理单位给被监理 方提供便捷,监理单位同意被监理方生活补贴费6万元人民币。
1.该监理单位本身及其行为有什么违反国家规定?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监理应遭到什么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单位应该按资质等级来承揽相应业务,应当根据其拥有些注册资本、专业技术职员和工程监理营业额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察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1.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有:
该监理单位的存在本身就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由于:
1)该监理单位无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职员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该单位中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足。
该监理单位为越级承接监理业务,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该监理单位按丙级资质标准只能承接l6层以下的民用工程。
监理收费违反《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公告》中的怎么收费。公告中规定,工程预算2亿元应收预算额的0.8%~l.2%。按规 定下限计,应是160万元人民币,但该监理单位只收80万元人民币,仅占0.5%。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角逐行为,它将扰乱监理市场,应予制止。
以合作监理为由,给建设单位回扣亦属不正当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并且所谓的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不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合作。
给被监理方提供便捷,并同意其生活补贴费,这是徇私舞弊行为。因此,大概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减少资质等 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