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大家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去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理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使用这种合同形式,由于工程中双方结算方法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实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价格中不可预见风险成本较高。因此,承包商价格的确定需要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与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需要考虑:工程范围需要了解明确,价格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需要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了解;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原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价格估算便捷;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剖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了解。
第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需要依据不一样的状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便捷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目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需要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拟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是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构成。承包商需要自己依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假如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觉得包含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因为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使用这种合相同种类型时应该注意应付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办法。
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很难包容。比如由承包商承担很多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没办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类的状况。
一般合同使用阶段付款。假如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概念,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对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需要与施工进度一致,不然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如此可与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像。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后按总价结算。一般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才允许调整理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置有不同。